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102-01-31性騷擾事件成立 請許博允道歉,辭市政顧問

市政顧問許博允在去年8月底涉及性騷擾女聲樂家案,經由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成立調查小組調查3個多月後,於去年12月17日完成調查報告,做成「性騷擾事件成立」之決議,並決議:台北市立交響樂團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後段,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處以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強調,依法許博允雖有提出再申訴之權利,但是,市府應該正視這次調查的事實認定、理由與結果,為維護台北市政府形象,應立即解聘許博允的市政顧問頭銜。同時,市府各單位應該以台北市立交響樂團前團長黃維明為戒,不能像黃維明在知悉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不但沒有做到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還由黃維明及其夫人帶著許博允分別與多位現場目擊者見面,任其遮掩及扭曲事實真相。事後,黃維明雖未獲續聘團長,但是市交團遭罰的罰鍰應該由他來支付。
根據此件性騷擾案決議書內容,就親吻行為方面,依優勢證據法則,尚難認定許博允有親吻女生聲樂家嘴唇之行為,但是,許博允未徵詢女聲樂家之同意,即冒然親吻女聲樂家之臉頰,讓女聲樂家感受到冒犯、不舒服。令她在事後看到許博允時,感到重大壓力,甚至,因此而當場崩潰痛哭,顯示許博允之行為對女聲樂家之生活已造成重大影響,應已構成性騷擾。
至於肢體撫摸、碰觸行為部分,調查小組的認定是,無法排除女聲樂家在8月27日前往「無名子」餐廳之前,即在北市交排練時即已遭許博允以撫摸手臂之方式騷擾之可能性。同時,當晚從「無名子餐廳」到「fantasy」(店名)的路上,許博允在女聲樂家的車裡撫摸、碰觸其肩、背、手臂之行為,經認定許博允縱使無性騷擾之意圖,但其在轎車上狹小空間裡對女聲樂家施以撫摸、碰觸其肩、背、手臂之行為,已令女聲樂家感到不舒服,應已構成性騷擾。
另外,有關8月27日晚間至28日凌晨,在「fantasy」店裡,許博允遭訴不斷對女聲樂家上、下其手,一直摸女聲樂家的手,甚至還摸到腿,對此,許博允矢口否認,但經事實認定,以及證人B對許博允撫摸、碰觸女聲樂家之行為表示「很噁心!」,足以證明許博允之行為,顯然已踰越一般人合理之社交範疇,應構成性騷擾。
調查報告綜合案情指出,許博允始自8月27日在北市交排練場地,及至後續從「無名子」餐廳到「fantasy」餐飲店的沿路車上,以及「fantasy」餐飲店裡,對女聲樂家不斷施以撫摸其肩、背、手臂等行為,甚至親吻行為,乃是一連串的行為,應予以整體行為視之;許博允與女聲樂家素昧平生,但在第一次會面的場合即對並不熟識的女聲樂家施以肢體接觸,顯非適當,而女聲樂家礙於許博允對其工作場域之影響力 ,以及同行證人B及其他同行團員之情面,不便採取大動作抗拒行為,但從女聲樂家在過程中,刻意拉未受邀的友人B同行,事後,在回程車上回應B對許博允行為的「噁心」評論時,提及許博允對她有親吻行為,以及女聲樂家從8月28日晚上即拒接許博允電話,並且刻意迴避與許博允接觸之機會,甚至因為無法避開許博允,而認為自己已遭許博允「盯上了」,以致當眾情緒崩潰痛哭失聲等行為,在在顯示,女聲樂家對於許博允之行為已存有強烈的恐懼及壓力,足以證明,許博允之行為已對女聲樂家構成使之心生畏怖,感受敵意、冒犯之情境,且已不當影響其工作、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應足以成立性騷擾。
另外,調查小組並認定,台北市立交響樂團明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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