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102-10-17小心動物認養契約有玄機 用愛心認養流浪動物 可能換來民間動保團體「私刑重罰」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今(17)日,在財建部門質詢中指出,日前接獲一名王姓民眾陳情表示,100年6月間在建國假日花市向「台灣收容動物關懷協會」認養了兩隻流浪貓,雙方同時簽訂「愛心認養協議書」,領養人將兩隻貓命名為:「小熊」、「布布」(附件一)。在去年12月間因為搬家緣故,先將其中一隻「小熊」寄養友人家中,另一隻「布布」可能因為無法適應新環境,在王君搬入新家不久後便走失。期間,王君曾多次回原住處找尋、張貼尋貓啟事,甚至請求附近商家及動物醫院幫忙留意,且發送簡訊向送養人告知,道歉。
豈知,王君在今年6月間收到一封署名為「台灣收容動物關懷協會」代表人蕭○○的存證信函,內容指稱孫君於認養期間,疏於告知送養人:○1已變更聯絡方式;○2未定期回報認養動物近況;○3未獲認養人同意,擅自將「小熊」及「布布」轉讓他人等情形,經送養人發現後,認養人於102年4月22日返還「小熊」。除此之外,送養人在該存證信函中進而要求領養人,須依認養時簽定之「愛心認養協議書」中第16條:「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應給付違約金一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者,本人應另行給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附件二)
本案經李慶元議員進一步了解後發現,王君本於愛心認養流浪貓,只因為搬家不慎將其中一隻貓咪走失,就遭受民間送養單位動用「私刑」,以「違約金」名義處罰收養人新台幣六萬元,甚至,該單位還要認養人於公開社群網站等處寫道歉信,讓認養人感到相當困擾。除此之外,送養單位還在王君的個人社群網站(FACEBOOK)上,謾罵收養人故意規避責任,手機簡訊皆不回應及未盡照顧動物之責等,其處理方式相當粗暴,讓認養人生活備受困擾苦不堪言。
李慶元議員表示,台北市動物保護處本身制定的認養動物申請書中,認養人違反相關規定(附件三),未訂定任何違約金,而「台灣收容動物關懷協會」與認養流浪動物者簽訂的「愛心認養協議書」,卻逕自訂定高達六萬元的「違約金」;該動保團體這種作法,會讓認養人認為協會有藉機歛財之嫌。而動保處在本件案子的處理上,竟然沒有督促該協會檢討其認養契約書內容,回歸到動保處的範本,反而配合該協會,要求領養人給付「違約金」的作法,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李慶元議員要求,(一)動保處應督促推動認養動物團體,其所擬之認養動物契約,應依據該處範本擬定之;(二)動保處應深入了解,各個辦理認養動物的動保團體,到底是因愛護動物來推動認養動物,還是有少數不肖團體,藉著認養動物之名來斂財,消費民眾愛心;(三)民眾認養動物時,如有涉及虐待動物致受傷或死亡,或藉由認養動物販賣圖利,動保處應與動保團體保持聯繫,請其將個案移送動保處依法處理,而非以收取所謂的「違約金」動用私刑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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