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公園擋土磚牆倒塌毀損民車 公園處設計不當偷工減料導致災情 竟藉大雨卸責拒絕車主國賠

去年8月31日台北市永春崗公園發生山坡擋土磚牆坍塌,壓毀4輛民車意外,損失共達新台幣365,901元,車主在去年9月申請國賠未果,經台北市議員李慶元受理陳情,召開協調會,台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仍一再以「本件事故應係肇因於瞬間雨量過大宣洩不及而沖垮系爭花壇磚牆所致」為由,拒絕車主國賠。但案經李慶元議員深入了解發現,此案公園處位於永春崗公園的山坡擋土設施,明顯設計不當,且涉及偷工減料,竟然用形同「豆腐渣」的磚牆,充當擋土牆,近期又加砌百歲磚增高,結果,因為事發前連日雨量充沛,導致土坡含水量過高,坡腳壓力增大,不堪一擊的擋土磚牆,突然移位倒塌壓毀民車,公園處只顧逃避責任,不知檢討反省,也不做合理賠償,這種心態與作法甚為可惡!

根據中央氣象局資料顯示,事發當天降下的雨量為117毫米,僅達「大雨」等級,公園處竟將責任歸咎於雨勢,事實上比「大雨」更嚴重的還有「豪雨」,比「豪雨」更嚴重的還有「大豪雨」,比「大豪雨」更嚴重的還有「超大豪雨」,李慶元議員說,那麼是否由公園處管理維護的公園綠地,不管是「花壇」還是擋土設施,只要是發生「大雨」、「豪雨」、「大豪雨」、「超大豪雨」,公園處都可以歸咎於雨量過大宣洩不及,不論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什麼損失,公園處通通不用國賠?不用負責任?

本案公園處在今年2月駁回受害車主申請國賠,認為沒有賠償責任,在駁回函中指出:「係爭花壇磚牆位於永春崗公園邊坡下方,其並非用來擋土之設施,係為綠化植栽而設置,其設置無涉相關施工及設計規範......。再查事發當日瞬間大雨傾洩,本市計有多處道路積水淹水、人形孔蓋彈開、停電、導致行道樹倒塌壓車等災情嚴重,復依中央氣象局發布特大豪雨警報發布概述表所載,當月總雨量為808.7毫米......而102年8月31日 (亦即事發當日)降下雨量即高達117毫米,依豪雨等級分類,已達大雨等級接近豪雨等級,足以造成山區坍坊,落石及土石流等災害,而花台倒塌當時瞬間雨量更高達46毫米,本事件故應係肇因於瞬間雨量過大宣洩不及而沖垮系爭花壇磚牆所致。」

針對公園處的說法,李慶元議員提出反駁指出,當月總雨量808.7毫米,這是天災的標準嗎?當日降雨量117毫米,也不過是「大雨」等級,也不算天災;至於瞬間雨量46毫米也不算天災,而且事發地點不過是緩坡土堤,該土堤事發當天也未發生土石流災情,那麼,擋土磚牆竟然自己移位倒塌,造成災情顯屬「人禍」,而非「天災」,公園處這種胡說八道的狡辯之詞,簡直比貪汙還可恨。

另外李慶元議員表示,公園處所謂的「花壇磚牆」,依據事發現場照片顯示,該磚牆根本就是做擋土之用,公園處睜眼說瞎話,同時,該磚牆顯然是原有的鋼筋混泥土RC牆設計高度不足,於是以砌磚方式增加高度,以磚牆充當擋土牆,明顯設計不當,而且該磚牆是直接砌在RC牆上,兩者介面沒有植入鋼筋,明顯偷工減料,這樣的擋土牆不要說面臨大雨以上的等級,只要綿綿細雨,土坡含水量過大時,一樣會發生倒塌災情,更何況公園處102年1月還在該磚牆上加砌百歲磚增高,增高的百歲磚沒有設置排水孔,只要下雨,土坡表水無法溢流宣洩,更容易導致磚牆倒塌。

李慶元議員指出,事發的山坡地擋土牆原有RC牆部分位於坡腳最下部,按理說承受的水土壓力最大,但是都完好如初,顯示未經偷工減料的RC牆,才能發揮真正擋土的作用,市府應該深入追究當年公園處規劃設計不當,及涉及偷工減料的責任,同時應盡速處理受害車主申請國賠,還他們一個公道。

附件:
依照中央氣象局對於雨量標準:

一、大雨: 指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五十毫米以上,且其中至少有一小時雨量達十五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二、豪雨: 指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一百三十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若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稱之為大豪雨,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稱之為超大豪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