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102-02-01嘉泥建設建案交屋竟預收2年管理費 所有權人成立管委會建商仍不返還 建商保留戶管理費卻一毛不繳

民眾購買預售屋在交屋時,建商會依規約草約或買賣契約先向屋主預收管理費,通常預收3個月,等到建商協助住戶依法定程序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其代收的管理費就會移交給管委會,做為社區公共設施等管理維護之用。
但是,有惡質建商卻濫用這個「潛規則」,最近台北市議員李慶元處理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北市文山區的消費爭議建案,該建商竟在交屋時,以顯失公平的買賣契約向消費者強行預收多達2年的管理費,嚴重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更嚴重的是,該建案的區分所有權人早在去年10月就依法成立管委會,嘉泥建設竟藉口拒絕移交返還預收的168萬餘元管理費,形同侵占。離譜的是,建商保留戶迄今卻一毛不繳管理費。
日前李慶元議員接獲文山區「政大花園廣場攬月樓社區」主委陳陸輝陳情表示,該社區由嘉泥建設公司興建,地上9層、地下2層共計32戶,去年6月起陸續交屋,且無論坪數大小建商都預收10萬元裝潢保證金及10萬元管理費,其中預收管理費達320萬元,8月15日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決議:「每坪管理費100元,預收一年,多出部份退回各住戶」,依坪數計算,仍預收了168萬餘元,9月26日該社區管委會經市府建管處核准通過,取得免稅證明後,並於10月18日完成銀行開戶。但迄今,3個多月過去了,管委會歷經5次要求嘉泥建設公司返還管理費,該公司竟一再拒絕返還,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形同侵占。
更可惡的是,嘉泥建設公司不但拒絕返還現有19戶區分所有權人已經預繳的管理費約103萬元,對於尚未售出的13戶管理費約67萬元竟然不認帳,而且,今年一月管委會開會決議,要從一月起收取各月管理費,嘉泥建設的保留戶竟也拒絕繳納。
李慶元議員表示,嘉泥建設公司不斷假借沒有完成點交為理由,擅自扣留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預繳的管理費,而事實上,點交與否與管理費是二碼事,嘉泥建設的作法,根本是侵占消費者的錢。
期間,李慶元議員邀集社區、建商與市府建管處、消保官等單位召開三次協調會,並做成決議:「嘉泥公司應依房屋買賣契約補充條款『有關預繳大樓管理費之移轉時機與方式』之規定,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成立大樓管理委員會後,並完成向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申請報備核定、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稅捐單位辦理免稅證明後,扣除自交屋後已發生之各項管理費用,由賣方將結餘之大樓管理費移交大樓管理委員會」。但是嘉泥建設仍繼續無視消保官要求及消費者權益,堅持不返還預收之管理費。
李慶元議員強調,建商能否預收管理費在法令上訂定得並不完備,尚存爭議,而內政部的制式買賣契約中,並未明定建商可預收管理費。一般而言,建商會依潛規則預收大約三個月的管理費,好讓區分所有權人成立管委會前後,暫時有管理費供社區使用,這些都是社區住戶的錢,不是建商可以擅扣的「私款」。
目前,嘉泥建設公司只管藉擅扣消費者「私款」,強逼管委會儘速點交,無視其公共設施若干缺失遲未改善,包括一樓門廳內大理石地磚發生嚴重反潮及色澤不均的現象;及門前入口處設計不良出現高差,影響進出大樓安全;一樓門前法定空地鋪面改善等均未完成,以及停車場局部滲水等等缺失,嘉泥建設公司要管委會如何完成點交?
李慶元議員表示,以嘉泥建設公司這個案子來看,建商 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擅自扣留消費者預繳管理費的情形應普遍存在,建管處與法務局應正視此問題,李慶元議員要,未 來每個預售屋建案,一但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後,建商就須 將住戶預繳的管理費移交給管委會,把這樣的規定納入制式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或列入使照註記事項中,以免少數不肖建商擅自扣留消費者預繳的管理費,徒增不必要的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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