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102-04-23大陸文化鉅子劉忠奎 來台涉性侵飯店女實習生

台北市李慶元議員在今年1月16日經某周刊提供一封匿名檢舉函(如附件),檢舉「王朝大酒店,實習女學生遭具有中國官方身分人員性侵」,李慶元議員依據檢舉內容分別向台北市警察局、勞動局求證,但無論是該飯店週遭的中山分局或松山分局都表示,事發的元月9日未接獲王朝大酒店疑有性侵案件報案紀錄。但經李慶元議員循線追蹤2個多月發現,案發地點是「台北馥敦南京館」,而台北市松山分局轄區派出所確實有接獲報案,但在飯店的刻意低調安排,及警察配合大事化小下,竟以「性騷擾」案由,及受害人暫不提告,草草「備案」了事。

本案疑點重重,李慶元議員要求警方重啟偵查,同時,台北市勞動局及社會局均須亡羊補牢,全面依其職權深入調查,並設法找到受害人問明真相;另外,要求行政院文化部、陸委會、海基會等單位應將劉忠奎列入禁止入境對象。如查明性侵屬實,除透過兩岸打擊犯罪管道追究劉忠奎刑責外,更應該協助受害人向劉忠奎取得合理之賠償。

另外,李慶元議員表示,當台北市刑警大隊依檢舉事證向馥敦南京館查證時,該飯店多位主管均表示「沒有發生此事」,其中一位譚姓副總經理明確回答說:「無論性騷擾或性侵害都沒有這回事」!還叫檢舉人出來指證。針對馥敦飯店面對市刑大的查詢,蓄意包庇、護航,李慶元議員要求台北市勞動局、社會局、觀光傳播局、警察局應分別追究馥敦飯店包庇護航大陸人士劉忠奎,性侵或性騷擾台灣女實習服務生之劣行。

本案經查證,確實如檢舉函所述,今年元月間,台北經紀人交流協會趙少威邀請北京巨龍文化公司總經理劉忠奎來台,舉辦中國大陸女歌手李昱和在台北新舞台演出「幻蝶」個人演唱會。元月9日中午時分案發後,劉忠奎在事發第二天一大早匆匆離台。
依據入出境相關資料顯示,劉忠奎從民國84年4月到102年2月底止,共進入台灣16次,在相關申請入出境表格上填寫的居住地點都是「環亞大飯店」(王朝大飯店)。今年元月4日到10日來台,共計7天;但實際入住台北馥敦飯店南京館(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32號701號房)。
元月9日案發後,劉忠奎在翌日,也就是元月10日上午7:53分,在桃園機場搭乘長榮航空(BR716)班機飛往北京。顯示他在一大早清晨4點多就起床,5點就出發前往桃園機場,換言之,一大早就逃之夭夭,如果只是涉及性騷擾的話,根本不需要急著離開到這種程度。
事發過程,依據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向李慶元議員口頭說明如下:「元月9日14:56分接獲馥敦飯店南京館打電話至警察局勤務中心(110)報案,並表示『員工遭客人騷擾,請派員警過去處理』,15:01分警察局松山派出所員警抵達現場,在場有約20歲的當事人(該飯店女實習服務生),馥敦飯店南京館女主管1人及另2位女士(無法確認另2名女士背景),員警1人;同時,員警於第一時間詢問當事人是否對性騷擾者(北京巨龍文化公司總經理劉忠奎)提告,當事人表示:暫不提告;員警再次詢問並建議當事人,是否要與家長聯繫,並研議對劉忠奎先生提出告訴,當事人仍堅持暫不提告。直至員警做完備案筆錄後,當事人由男友接走離開馥敦飯店南京館」。

李慶元議員強調,從事發當天中午到2點56分之間,馥敦飯店及負責接待的台北經紀人協會,是如何與受害人安撫,協議,並達成暫不提告的和解條件?員警竟然完全沒有進行調查,而加害人劉忠奎人仍在台北市,也沒有進行接觸了解,連案發現場也沒有進行勘查,竟完全配合飯店大事化小,並以備案方式,讓一起涉及性侵害案變成羅生門,台北市警察局應向社會做出交代。

另李慶元議員將檢舉函提供勞動局,經勞動局對馥敦南京館勞動檢查結果表示:元月份共有9位(男、女)實習生,6位在客房部實習、3位在餐廳部。元月15日契約期滿後2位客房部(女性)返校,餐廳部1位(男性)返校。至於是哪所學校與飯店有合作的實習生,勞動局回覆,無法查證。

李慶元議員認為,本案如果只是涉及性騷擾,馥敦飯店不會這麼慎重的向松山分局報案,且案發後,馥敦對其他單位員警的查詢均三緘其口,反應敏感,足證,馥敦飯店有涉及包庇其女實習生遭到性侵害的情形。事發當時,馥敦飯店顯然先以溝通、協議與和解等方式擺平受害女實習生同意暫不提告,並以「性騷擾」的事由來報案,以便在警方留下備案紀錄,做為事後脫責的藉口;而女實習生顯然未理解,「性侵害」屬公訴罪,「性騷擾」屬告訴乃論,甚至只有行政處罰,兩者大相逕庭。女實習生可能不清楚,一旦讓警方以「性騷擾」事由備案,且當天沒有進行驗傷、採證,就失去了確保其相關權益的機會。更何況,該檢舉函除了案發地點因加害人劉忠奎入境時來台居住地點填寫「環亞大飯店」導致地點錯誤外,其餘檢舉內容皆大致與事實相符,顯示係了解案件內情者舉發的,所以,劉忠奎性侵女實習生的嫌疑極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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