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102-10-24個人實驗教育共學互助 家長學童共享教育資源 教育局竟視為違法補習班

一群申請通過「個人實驗教育」的學童家長,為了「資源共享」,及發展孩子的「群性」教育,六年前結合認同中華文化的學童家長,組成「共學互助團體」,由家長們依其專長,每週排課輪流教育孩子,並沒有對外收費、招生,設置招牌,有別於一般「團體實驗教育」對外招生及收費,聘任教師的樣態。但台北市教育局日前稽查人員到學童共學現場,認定他們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要他們依法立案,否則處罰,讓家長們哭笑不得,認為有加強溝通觀念的必要。
李慶元議員接獲「大安讀經學園」學生家長陳情指稱,日前遭教育局稽查後發函該園,因違法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規定「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民國91年,多位學生家長分別向台北市府教育局申請通過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實驗教育」,便在家中開始教授自己孩童,因擔憂孩童「群育」發展,便由幾位志同道合的家長在96年間共同租賃現「大安讀經學園」班址。其共同目標,基於對孩子品格教育的高度期許,深刻認同以「中華文化經典教育」為主軸的全人教育,同時基於對孩子群性教育的迫切需求,故決定組成「共學互助團體」。
李慶元議員依現場狀況了解,該互助家庭並沒有對外招生、營利等情事,跟一般補習班樣態不同。所以,該共學互助團體應屬教育局「國教科」業務,而非「補教科」。今年9月9日,教育局稽查人員潘樹元至該址稽查,結果如下:(一)查訪時現場設教室3間,未設任何招牌,有30人左右上課中;(二)業者稱該址係個人自學學童在該址團體學習,但無法提出證明;(三)請業者儘速申請立案或團體自學以符合法令規定。
今年9月24日李慶元議員邀集市府教育局、社會局及陳情人等召開協調會,並獲結論(如附件)。豈料,今年10月16日教育局再度函文「大安讀經學園」指出「……惟查察當日現場計有10位6歲以下上課學童,仍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本府教育局維持原處分,請該機構儘速合法立案補習班或申請團體實驗教育,以免受罰」。李慶元議員指出,依照兒童福利法第34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教育局難道是要這些輔導自學學童的家長單獨留置六歲以下兒童於家中,以身試法嗎?
李慶元議員指出,台北市教育局從民國86年開始先行實施在家自學方案後,100年6月27日教育部才訂定出「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準則第三條:實驗教育依下列三種方式辦理:(一)個人實驗教育。(二)團體實驗教育。(三)機構實驗教育。另依據教育局提供的資料顯示,102學年度「團體實驗教育」申請有10件,10件全數通過。「個人實驗教育」有281件(國小共計197件,國中共計84件),實際通過271件(不通過10件,含家長主動撤銷申請5件);教育局協助及補助項目有下列:(一) 提供學校辦理的親職成長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二)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三)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四)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五)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 息。(六)依法規收取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書籍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用。(七)協助學生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但依據李慶元議員的了解,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時,有時會遭到審查委員對在家自學的認知良莠不齊,部分不了解實驗教育的委員,常以體制內學習型態來框架申請者,甚至,在新北市審議委員在審查其中一位個人實驗教育資格時,對其申請的母親說出「妳的學歷只有高中畢業,拿什麼來教育妳的子女」,當場讓家長淚如雨下。
李慶元議員針對本案提出訴求,(一)教育局應將本案從「補教科」轉由「國教科」妥適處理。(二)協助這些參加個人實驗教育的家長及學童專案輔導為「團體實驗教育」,讓其教學不再遭受到教育局稽查人員干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