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101-5-11台北市交響樂團團長黃維明濫用公務車

101-5-11 ( 民政部門質詢) 台北市交響樂團團長黃維明濫用公務車

台北市交響樂團團長黃維明被檢舉經常濫用公務車,其違反使用規定的情形,比起遭人舉發濫用公務車、已卸任的法規會主委葉慶元還嚴重。李慶元議員今(11)日在民政部門提出質詢認為,市府部份首長把公務車當私家車濫用的現象,絕非只有這兩樁案例,所以,要求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徹底全面檢討、並有效改善。
黃維明團長從民國98年12月1日到任就職至今二年半,每周固定兩天在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兼課教授「管弦樂合奏」課程,上課時間分別是周一下午3點半到5點半、周五下午1點半到3點半。李慶元議員接獲檢舉信函明確指出,黃維明長期濫用公務車到東吳大學上下課,把公務車當私家車使用等情況。
黃維明被檢舉濫用公務車主要情形如下:「黃團長也是每個星期都派北市交公務車由駕駛徐○○先生載黃團長到東吳大學音樂系私人兼課,另外,也多次曾經派車去松山機場與其他城市等地接送黃團長的親密女性友人,更過份的是還被派車接送團長去進行個人私人音樂會演出,演出的地點甚至不在台北市區內…北市交公務車有兩輛,其中一輛黑色2000cc三菱轎車的車牌為2260,另外一輛為九人座豐田2400cc小巴」。
另一封檢舉信還指出如下:「阿伊達(歌劇)部分,樂團的公務已經相當繁忙,但是團長仍到處進行個人室內樂的演出…公務車的使用也因為團長的私人演出行程而被挪用,比如到機場接「夫人」或是接送團長到新竹進行私人性質的演出,結果讓阿伊達歌劇的指揮在完成排練後,北市交沒有公務車接送指揮回到飯店休息的窘狀」。
另據「台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管理要點」第十九條,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調派車輛用途如下: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3.經機關首長核淮之團體活動。4.其他緊急事故。
台灣現在油電上漲,運輸成本增加,政府大力宣導民眾節能減碳、多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然而,市府機關首長配置公務車及司機應做為公務之用,如果,首長們不懂得體恤民情、還利用公務車公器私用、浪費納稅人辛苦血汗錢,易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所以,李慶元議員指出,市府應查明黃維明涉公務車公器私用情形,並做適當處置,另應有效監督、管理首長公務車使用情形,以減少首長濫用公務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