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4月19日(四)
交通部門質詢
緣起:民國84、85年間,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二段32巷臨31號的「敦南停車大廈」車位承購戶擁有市府核發合法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但是,市府都發局於民國101年2月1日乙紙公文「本市大安區安和路2段32巷臨31號(立體停車場) 違建案,請於101年2月22日前配合改善拆除…派工強制拆」,如此就要強行拆除「敦南停車大廈」,根本依法無據!
一、80年9月26日黃大洲市長
訂定要點鼓勵民間設停車場
民國80年9月26日,台北市長黃大洲訂定「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共13條),其中第八條:「交通局受理申請設置停車場案件後,應召集本府工務局…核准使用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8年」。
二、84年5月9日陳水扁市長
修訂要點使用期限大解禁
民國84年5月9日,陳水扁任台北市長期間,又修正「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共17條),其中第十二條:「設置立體式、機械式或塔台式立體停車場者,應保證至少可安全使用十五年以上」。國內相關媒體當時報導,此舉正是為「北市停車塔興建開大門」..等。
三、民國84年5月29日市府工務局
核淮停車塔建商辦理「結構變更」強化結構安全
民國84年5月29日,業者因應陳水扁市長修法進行「結構變更」,申請「敦南停車大廈」第一次變更建照。而且,讓該停車塔結構達到「應保證至少可安全使用十五年以上」的標準,市府當時配合業者將停車位分割出售給市民單獨持有。
四、民國85年6月13日市府建管處
核發「建物所有權狀」沒有使用年限
市府建管處在民國85年6月13日發給「敦南停車大廈」業者及承購戶使用執照及建物所有權狀,在建物所有權狀其他登記事項:「本建物係依『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要點』興建,有關使用(包括使用年限)等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沒有標註使用年限。
五、承購戶申請市府電子權狀影本驚覺
地政局依據「本案既經簽奉 市長核可」公文
在權狀上加註使用年限至96年6月12日
承購戶在申請市府電子權狀影本時,發現其他登記事項:「本建物係依『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要點』興建,有關使用(包括使用年限)等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之外,地政局竟依據「本案既經簽奉 市長核可」乙紙公文指示,在權狀上加註:使用年限至96年6月12日。試問,憑市長的指示,就可以在人民的建物權狀上,註記使用年限嗎?另外,依郝市長要求「敦南停車大廈」停車塔的使用執照是在85年6月13日核發,依該公文指示,到註記使用年限只有11年,試問,「11年」使用年限的法令依據為何?
六、「官商聯手、坑殺市民」
承購戶抗議拆除「依法無據」
「敦南停車大廈」停車塔業者是與市府掛勾詐騙購買停車塔位市民的「原兇」和「主犯」,明明不應賣掉的車位,市府配合分割出售害慘承購戶。但如今,時隔16年,安和路周遭房價漲了數倍,業者僅願意以當初承購戶購買價約200萬的半價購回,讓承購戶損失慘重,顯示當年官商掛勾謀取暴利。如今,市府又依什麼法拆除人民擁有建物權狀的合法財產?市府根本是「幫兇」和「從犯」。
承購戶對於市府不深自檢討研議如何維護停車塔受害者的財產與停車權益,竟然還擅自在權狀加註使用期限,再自稱「依法從政」,市府要求建管處在民國101年2月23日派工強制拆除,承購戶求助無門,向李慶元議員陳情並靜坐抗議,對於慘遭市府與建商聯合坑殺,要求國賠!
七、市府要替將軍們鏟除巨大障礙物?
據悉,前陸總司令「于豪章」將軍、前國防部長「張國英」將軍等房舍,咫尺之隔就是「敦南停車大廈」停車塔,市府難道是嫌停車塔礙眼,想替軍方鏟除這個巨大障礙物,以利未來的標售相關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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