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31日台北市永春崗公園發生山坡擋土磚牆坍塌,壓毀4輛民車意外,損失共達新台幣365,901元,車主在去年9月申請國賠未果,經台北市議員李慶元受理陳情,召開協調會,台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仍一再以「本件事故應係肇因於瞬間雨量過大宣洩不及而沖垮系爭花壇磚牆所致」為由,拒絕車主國賠。但案經李慶元議員深入了解發現,此案公園處位於永春崗公園的山坡擋土設施,明顯設計不當,且涉及偷工減料,竟然用形同「豆腐渣」的磚牆,充當擋土牆,近期又加砌百歲磚增高,結果,因為事發前連日雨量充沛,導致土坡含水量過高,坡腳壓力增大,不堪一擊的擋土磚牆,突然移位倒塌壓毀民車,公園處只顧逃避責任,不知檢討反省,也不做合理賠償,這種心態與作法甚為可惡!
根據中央氣象局資料顯示,事發當天降下的雨量為117毫米,僅達「大雨」等級,公園處竟將責任歸咎於雨勢,事實上比「大雨」更嚴重的還有「豪雨」,比「豪雨」更嚴重的還有「大豪雨」,比「大豪雨」更嚴重的還有「超大豪雨」,李慶元議員說,那麼是否由公園處管理維護的公園綠地,不管是「花壇」還是擋土設施,只要是發生「大雨」、「豪雨」、「大豪雨」、「超大豪雨」,公園處都可以歸咎於雨量過大宣洩不及,不論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什麼損失,公園處通通不用國賠?不用負責任?
本案公園處在今年2月駁回受害車主申請國賠,認為沒有賠償責任,在駁回函中指出:「係爭花壇磚牆位於永春崗公園邊坡下方,其並非用來擋土之設施,係為綠化植栽而設置,其設置無涉相關施工及設計規範......。再查事發當日瞬間大雨傾洩,本市計有多處道路積水淹水、人形孔蓋彈開、停電、導致行道樹倒塌壓車等災情嚴重,復依中央氣象局發布特大豪雨警報發布概述表所載,當月總雨量為808.7毫米......而102年8月31日 (亦即事發當日)降下雨量即高達117毫米,依豪雨等級分類,已達大雨等級接近豪雨等級,足以造成山區坍坊,落石及土石流等災害,而花台倒塌當時瞬間雨量更高達46毫米,本事件故應係肇因於瞬間雨量過大宣洩不及而沖垮系爭花壇磚牆所致。」
針對公園處的說法,李慶元議員提出反駁指出,當月總雨量808.7毫米,這是天災的標準嗎?當日降雨量117毫米,也不過是「大雨」等級,也不算天災;至於瞬間雨量46毫米也不算天災,而且事發地點不過是緩坡土堤,該土堤事發當天也未發生土石流災情,那麼,擋土磚牆竟然自己移位倒塌,造成災情顯屬「人禍」,而非「天災」,公園處這種胡說八道的狡辯之詞,簡直比貪汙還可恨。
另外李慶元議員表示,公園處所謂的「花壇磚牆」,依據事發現場照片顯示,該磚牆根本就是做擋土之用,公園處睜眼說瞎話,同時,該磚牆顯然是原有的鋼筋混泥土RC牆設計高度不足,於是以砌磚方式增加高度,以磚牆充當擋土牆,明顯設計不當,而且該磚牆是直接砌在RC牆上,兩者介面沒有植入鋼筋,明顯偷工減料,這樣的擋土牆不要說面臨大雨以上的等級,只要綿綿細雨,土坡含水量過大時,一樣會發生倒塌災情,更何況公園處102年1月還在該磚牆上加砌百歲磚增高,增高的百歲磚沒有設置排水孔,只要下雨,土坡表水無法溢流宣洩,更容易導致磚牆倒塌。
李慶元議員指出,事發的山坡地擋土牆原有RC牆部分位於坡腳最下部,按理說承受的水土壓力最大,但是都完好如初,顯示未經偷工減料的RC牆,才能發揮真正擋土的作用,市府應該深入追究當年公園處規劃設計不當,及涉及偷工減料的責任,同時應盡速處理受害車主申請國賠,還他們一個公道。
附件:
依照中央氣象局對於雨量標準:
一、大雨: 指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五十毫米以上,且其中至少有一小時雨量達十五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二、豪雨: 指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一百三十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若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稱之為大豪雨,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稱之為超大豪雨。
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102-11-07市府國賠會委員 恐龍委員?官官相護? 警察處理酒醉乘客 與 計程車司機糾紛 弄斷酒客4根肋骨及左臉頰骨折位移 恐龍國賠委員建議 試行和解10萬元
響應「喝酒不開車」的呂姓名眾,在搭計程車過程中與司機發生繞路與車資爭議,台北市文山一分局員警到現場處理時,因為呂姓民眾辱罵司機一句五字經,司機表示要提告,員警在呂姓民眾沒有做出任何妨礙公務的行為下,執法過當,將他撂倒在地,還戴上手銬送到警局偵訊,導致呂姓民眾左臉骨折,還斷了4根肋骨,引發國賠事件,但台北市國賠會,竟開會決議比照大陸國台辦主任陳雲林訪台下榻圓山飯店民眾圍觀遭警方逮捕乙案,先由台北市警察局協助文山第一分局在新台幣10萬元範圍內,與呂姓名眾協議損失補償。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今(7)日,在台北市議會召開記者會指出,警察執法過當,甚至有違法侵害人身安全之疑慮,斷了4
根肋骨及左臉頰位移,換到的協議國賠額度竟然最多10萬元?
而事實上,比照陳雲林民眾遭逮的補償案例,也很荒謬,因為那是違反集會遊行法的公訴罪,這是告訴乃論罪,同時,陳雲林事件只是上手銬時,民眾皮肉受傷,並沒有發生嚴重骨折,兩者相比顯屬荒謬。
這樣的決議李慶元議員表示,突顯出目前台北市國家賠償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及委員人選發生了嚴重問題,讓外界認為國賠委員是官官相護的恐龍委員。以9月6日處理呂姓民眾申請的國賠事件會議為例,當天出席的11位委員,6位是市府首長,學者專家只有5位,官民委員比例6:5,申請國賠的市民權益遭到漠視,可想而知。試問警察執法過當甚至有違法之虞,呂姓民眾要斷幾根肋骨才能獲賠10萬元以上?
李慶元議員指出,經由這個案例發現,市府應重新修改國賠事件處理要點,應大幅提高府外學者專家委員的比例,同時應大幅提升在法律上有實務經驗者的比例,減少缺乏法律實務經驗的教授比例,以免國賠處理事件結果要嘛官官相護,要嘛淪為恐龍委員,影響市民權益。以現任國賠會委員為例,6位市府首長只有2位有法律專業與素養,另4位的專長分別是「公共衛生」、「公共事務」、「政治學」、「民族與華僑研究」,這些委員,如何介入國賠事件處理,讓人懷疑。另外7位民間學者專家,有5位是大學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只有2位是具有實務經驗的律師,試問,這樣的委員結構如何來維護申請國賠者的權益?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指出,在今年6月間接獲一名呂姓民眾陳情表示,5月30日凌晨四時許在友人開設的小吃攤喝酒閒聊,他本身會開車且有車,但酒後遵守政令宣導:「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要求友人替其叫輛計程車代步返家,結果,呂君明明要去甲地,司機可能不熟路況或未聽懂呂君的意思,將他載至乙地,讓呂君誤以為司機繞路,進而引起給付車資的口角爭執。當時,警察局文山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兩名員警,正在執行巡邏任務經過事發現場,並未在第一時間釐清雙方車資的糾紛,反而因為呂君辱罵司機一句五字經,員警問司機要不要對呂君提告,司機回答:「我要告他」,之後員警就將呂君以「大外割」方式,將呂君反手撂倒在地,戴上手銬送上警車,押至派出所製作筆錄。就在呂君遭員警摔倒在地之時,其左臉頰發生骨折位移,肋骨斷了4根。
李慶元議員表示,所有爭議可由錄影帶還原,從執勤員警的肩上側錄影帶中清楚看到,呂君在罵了司機一句五字經後,其中一名員警竟然在司機表示要告呂君時,立馬用「大外割」方式撂倒呂君,導致其左臉頰著地臉部骨折(附件一,診斷證明書),同時,又用左膝蓋連續二度壓迫呂君腰背部,導致四根肋骨斷裂(附件二,診斷證明書);接著,員警再度用右膝壓住陳情人肩背部上手銬。
李慶元議員指出,呂君到底犯了什麼大罪?妨礙公務?有潛逃之虞?有暴力行為?事實上,不過是「告訴乃論」的公然侮辱罪,那麼,同樣是「告訴乃論」的消費糾紛員警為何不去處理?而單方面去處理呂君的五字經問題?罵一句五字經是「告訴乃論」的微罪,現場呂君也沒有妨礙公務的行為,當司機要告呂君時,員警可先用口頭要求呂君到派出所作筆錄,除非呂君拒絕或有妨礙公務的行為,員警可再選擇其它適當的方式執法。
李慶元議員指出,在9月6日召開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議中,呂君向國賠委員提出從醫院申請的兩張佐證傷害的X光片給委員參考,但當場遭國賠委員拒絕,連看都不看,並說「資料送法務局就可以了」。李慶元議員表示,像這樣的恐龍國賠委員做出的決議,會有公道嗎?又如何讓百姓信服?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今(7)日,在台北市議會召開記者會指出,警察執法過當,甚至有違法侵害人身安全之疑慮,斷了4
根肋骨及左臉頰位移,換到的協議國賠額度竟然最多10萬元?
而事實上,比照陳雲林民眾遭逮的補償案例,也很荒謬,因為那是違反集會遊行法的公訴罪,這是告訴乃論罪,同時,陳雲林事件只是上手銬時,民眾皮肉受傷,並沒有發生嚴重骨折,兩者相比顯屬荒謬。
這樣的決議李慶元議員表示,突顯出目前台北市國家賠償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及委員人選發生了嚴重問題,讓外界認為國賠委員是官官相護的恐龍委員。以9月6日處理呂姓民眾申請的國賠事件會議為例,當天出席的11位委員,6位是市府首長,學者專家只有5位,官民委員比例6:5,申請國賠的市民權益遭到漠視,可想而知。試問警察執法過當甚至有違法之虞,呂姓民眾要斷幾根肋骨才能獲賠10萬元以上?
李慶元議員指出,經由這個案例發現,市府應重新修改國賠事件處理要點,應大幅提高府外學者專家委員的比例,同時應大幅提升在法律上有實務經驗者的比例,減少缺乏法律實務經驗的教授比例,以免國賠處理事件結果要嘛官官相護,要嘛淪為恐龍委員,影響市民權益。以現任國賠會委員為例,6位市府首長只有2位有法律專業與素養,另4位的專長分別是「公共衛生」、「公共事務」、「政治學」、「民族與華僑研究」,這些委員,如何介入國賠事件處理,讓人懷疑。另外7位民間學者專家,有5位是大學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只有2位是具有實務經驗的律師,試問,這樣的委員結構如何來維護申請國賠者的權益?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指出,在今年6月間接獲一名呂姓民眾陳情表示,5月30日凌晨四時許在友人開設的小吃攤喝酒閒聊,他本身會開車且有車,但酒後遵守政令宣導:「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要求友人替其叫輛計程車代步返家,結果,呂君明明要去甲地,司機可能不熟路況或未聽懂呂君的意思,將他載至乙地,讓呂君誤以為司機繞路,進而引起給付車資的口角爭執。當時,警察局文山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兩名員警,正在執行巡邏任務經過事發現場,並未在第一時間釐清雙方車資的糾紛,反而因為呂君辱罵司機一句五字經,員警問司機要不要對呂君提告,司機回答:「我要告他」,之後員警就將呂君以「大外割」方式,將呂君反手撂倒在地,戴上手銬送上警車,押至派出所製作筆錄。就在呂君遭員警摔倒在地之時,其左臉頰發生骨折位移,肋骨斷了4根。
李慶元議員表示,所有爭議可由錄影帶還原,從執勤員警的肩上側錄影帶中清楚看到,呂君在罵了司機一句五字經後,其中一名員警竟然在司機表示要告呂君時,立馬用「大外割」方式撂倒呂君,導致其左臉頰著地臉部骨折(附件一,診斷證明書),同時,又用左膝蓋連續二度壓迫呂君腰背部,導致四根肋骨斷裂(附件二,診斷證明書);接著,員警再度用右膝壓住陳情人肩背部上手銬。
李慶元議員指出,呂君到底犯了什麼大罪?妨礙公務?有潛逃之虞?有暴力行為?事實上,不過是「告訴乃論」的公然侮辱罪,那麼,同樣是「告訴乃論」的消費糾紛員警為何不去處理?而單方面去處理呂君的五字經問題?罵一句五字經是「告訴乃論」的微罪,現場呂君也沒有妨礙公務的行為,當司機要告呂君時,員警可先用口頭要求呂君到派出所作筆錄,除非呂君拒絕或有妨礙公務的行為,員警可再選擇其它適當的方式執法。
李慶元議員指出,在9月6日召開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議中,呂君向國賠委員提出從醫院申請的兩張佐證傷害的X光片給委員參考,但當場遭國賠委員拒絕,連看都不看,並說「資料送法務局就可以了」。李慶元議員表示,像這樣的恐龍國賠委員做出的決議,會有公道嗎?又如何讓百姓信服?
102-10-29 交通部門質詢 捷運南北環段2023完工通車? 最快? 最慢? 空包彈?實彈?
日前台北市捷運局在市議會宣稱,捷運南北環段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送交通部核定,最快2023年完工通車。台北市議員李慶元今(28日)在市議會交通部門質詢時指出,台北市捷運局又在對捷運環狀線南北環段沿線居民打空包彈!因為過去26年來,政府已經打了太多次的空包彈,沒有一次是實彈。南北環沿線居民,已經被騙了26年,只希望政府這一回是「實彈」。
李慶元議員依據市府捷運局歷年規劃捷運環狀線的資料表示,該線從提出構想迄今已歷26年,在80年3月13日就已提出「中運量環狀線可行性報告送交通部轉行政院審議」,這是22年前的事了,期間,因為各種因素,又在84年4月14日送了一次可行性研究報告;另先後又在99年5月14日送了一次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在當年8月30日及100年3月1日各送一次修正報告,結果都胎死腹中;接著在101年2月10日又重新送了可行性研究報告給交通部,此後,又在101年6月15日,101年9月18日,今年的1月4日,送了修正可行性報告給交通部,而捷運局宣稱的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在今年10月9日,依據交通部一再刁難的審查意見,又送出去的修正可行性報告,交通部訂於今天(28日)召開「初審會」。
李慶元議員質疑說,可行性報告了這麼多次,修正了這麼多回,如今還在「初審」,試問,政府放了20多年的「空包彈」,誰還會相信這個政府的誠信?
荒謬的是,依據捷運局的資料顯示,政府真的太欺負南北環沿線的居民了,例如,捷運萬大線,規劃可行性研究案的時間是89年12月,但在民國99年就取得了興闢預算與經費,如今已興建中,前後只有9年;而民生汐止線,在94年7月22日,才進行研究規劃,但在100年11月10日行政院就核定通過了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後只有短短6年,如今已在綜合規劃中,馬英九總統還說,最快明年底可以動工興建,豈不讓南北環段沿線居民氣結?
所以,李慶元議員要求,市府應全力向交通部爭取於今年底以前核定通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立即提出綜合規劃報告,希望在1到2年內核定綜合規劃,取得經費預算,加上施工期約6年,把「最快2023年完工通車」變為「最晚2023年完工通車」,如此,才能安撫沿線居民長期的不滿!
李慶元議員依據市府捷運局歷年規劃捷運環狀線的資料表示,該線從提出構想迄今已歷26年,在80年3月13日就已提出「中運量環狀線可行性報告送交通部轉行政院審議」,這是22年前的事了,期間,因為各種因素,又在84年4月14日送了一次可行性研究報告;另先後又在99年5月14日送了一次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在當年8月30日及100年3月1日各送一次修正報告,結果都胎死腹中;接著在101年2月10日又重新送了可行性研究報告給交通部,此後,又在101年6月15日,101年9月18日,今年的1月4日,送了修正可行性報告給交通部,而捷運局宣稱的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在今年10月9日,依據交通部一再刁難的審查意見,又送出去的修正可行性報告,交通部訂於今天(28日)召開「初審會」。
李慶元議員質疑說,可行性報告了這麼多次,修正了這麼多回,如今還在「初審」,試問,政府放了20多年的「空包彈」,誰還會相信這個政府的誠信?
荒謬的是,依據捷運局的資料顯示,政府真的太欺負南北環沿線的居民了,例如,捷運萬大線,規劃可行性研究案的時間是89年12月,但在民國99年就取得了興闢預算與經費,如今已興建中,前後只有9年;而民生汐止線,在94年7月22日,才進行研究規劃,但在100年11月10日行政院就核定通過了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後只有短短6年,如今已在綜合規劃中,馬英九總統還說,最快明年底可以動工興建,豈不讓南北環段沿線居民氣結?
所以,李慶元議員要求,市府應全力向交通部爭取於今年底以前核定通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立即提出綜合規劃報告,希望在1到2年內核定綜合規劃,取得經費預算,加上施工期約6年,把「最快2023年完工通車」變為「最晚2023年完工通車」,如此,才能安撫沿線居民長期的不滿!
102-10-04民政部門質詢 喚醒居住正義 讓無能力買屋者,有能力租得起房子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今(4)日,於台北市議會民政部門質詢中指出,居住正義就是「讓沒有能力買房子者,有能力租得起房子」。李慶元認為,符合居住正義的房屋租賃需求可分為中產階級、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三種;其中,中產階級裡較弱勢者(小康家庭),以及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是政府維護居住正義的主要對象。
至於要如何維護居住正義?李慶元議員認為,第一,應針對低收入戶無屋者,全面提供平價住宅;第二,其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有租屋需求者,政府應提供較廉價的出租國宅或公營出租住宅;第三,中產階級較弱勢者(小康家庭),政府應提供合理租金的出租住宅。
李慶元議員指出,用這樣的理念來檢討台北市「租得起」的居住正義,發現了幾個重大問題:提供低收入戶無屋者的平價住宅「僧多粥少」,依據李慶元議員的調查,截至102年9月底止,台北市共有21,150戶50,959人具有低收資格,而截至102年8月底止,台北市低收入戶無屋者共13,076戶,僅有1,193戶安置於平價住宅內(附件一),其餘多數成了四處流浪的社會邊緣人,其中,現有之平價住宅,市府社會局以正在整修或拆遷為由,無法安置戶內一口及兩口的低收入戶無屋者,分別是5,110戶及3,403戶(附件二),這8,513戶低收入戶無屋者成為臺北市「居住正義」的最大諷刺。
這些戶內一口、兩口及三口以上無法入住平宅者,只能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每戶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試問:在台北市1,500元能到哪裡租到房子?依李慶元議員長期觀察,在台北市有基本家庭功能最便宜的小套房,最起碼也要六、七千元。試問,這是什麼樣的居住正義?
另外,在台北市有居住需求的中低收入戶,以及低收入戶(房子在外縣市者)根本不符資格入住平價住宅,只能申請租賃出租國宅或公營出租住宅,問題是,出租國宅截至102年9月30日止有將近8,715戶在排隊候缺,候缺最久的分別是中正國宅的11年2個月及中正國宅身心障礙戶11年2個月。
而公營出租住宅,不但租金偏高,普遍只有中產階級或正常受薪階段租得起,而中低收入戶多數感到負擔沉重,低收入戶更支付不起,而且入住條件、資格寬鬆,戶數數量有限,想租還很難抽中,這又是什麼樣的居住正義?
李慶元議員要求,第一,未來興建公營出租住宅時,應大幅增加適合戶內一口、兩口及三口以上各類坪型之「平價住宅」,以足量提供低收入戶無屋者入住,彰顯台北市的居住正義。
第二,公營出租住宅以及出租國宅,應規劃一定比例的數量,提供低收入戶轉為中低收入戶剛剛脫貧者,以較廉價的租金安置入住,以維護其居住正義。
第三,公營出租住宅,應規劃一定比例保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以廉價的租金抽籤入住,以免因僧多粥少,導致中低收入戶中籤率低,難以入住。
最後,李慶元議員要求,要依據台北市租金水準,適度提高低收入戶申請之房屋津貼補助,而且應以一口、兩口及三口以上,配合其租賃坪型,分別訂定不同額度的房屋租金補貼,以符合低收入戶的租賃需求(附件三)。台北市低收入戶住宅僅有1,500元的租金補貼,根本就不符合居住正義;另外,內政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之租金補貼,雖然每月有4,000元較高的額度,但期限只有一年,一年後也就沒有了居住正義可言!所以,台北市的房屋津貼應配套銜接,檢討改善。
至於要如何維護居住正義?李慶元議員認為,第一,應針對低收入戶無屋者,全面提供平價住宅;第二,其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有租屋需求者,政府應提供較廉價的出租國宅或公營出租住宅;第三,中產階級較弱勢者(小康家庭),政府應提供合理租金的出租住宅。
李慶元議員指出,用這樣的理念來檢討台北市「租得起」的居住正義,發現了幾個重大問題:提供低收入戶無屋者的平價住宅「僧多粥少」,依據李慶元議員的調查,截至102年9月底止,台北市共有21,150戶50,959人具有低收資格,而截至102年8月底止,台北市低收入戶無屋者共13,076戶,僅有1,193戶安置於平價住宅內(附件一),其餘多數成了四處流浪的社會邊緣人,其中,現有之平價住宅,市府社會局以正在整修或拆遷為由,無法安置戶內一口及兩口的低收入戶無屋者,分別是5,110戶及3,403戶(附件二),這8,513戶低收入戶無屋者成為臺北市「居住正義」的最大諷刺。
這些戶內一口、兩口及三口以上無法入住平宅者,只能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每戶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試問:在台北市1,500元能到哪裡租到房子?依李慶元議員長期觀察,在台北市有基本家庭功能最便宜的小套房,最起碼也要六、七千元。試問,這是什麼樣的居住正義?
另外,在台北市有居住需求的中低收入戶,以及低收入戶(房子在外縣市者)根本不符資格入住平價住宅,只能申請租賃出租國宅或公營出租住宅,問題是,出租國宅截至102年9月30日止有將近8,715戶在排隊候缺,候缺最久的分別是中正國宅的11年2個月及中正國宅身心障礙戶11年2個月。
而公營出租住宅,不但租金偏高,普遍只有中產階級或正常受薪階段租得起,而中低收入戶多數感到負擔沉重,低收入戶更支付不起,而且入住條件、資格寬鬆,戶數數量有限,想租還很難抽中,這又是什麼樣的居住正義?
李慶元議員要求,第一,未來興建公營出租住宅時,應大幅增加適合戶內一口、兩口及三口以上各類坪型之「平價住宅」,以足量提供低收入戶無屋者入住,彰顯台北市的居住正義。
第二,公營出租住宅以及出租國宅,應規劃一定比例的數量,提供低收入戶轉為中低收入戶剛剛脫貧者,以較廉價的租金安置入住,以維護其居住正義。
第三,公營出租住宅,應規劃一定比例保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以廉價的租金抽籤入住,以免因僧多粥少,導致中低收入戶中籤率低,難以入住。
最後,李慶元議員要求,要依據台北市租金水準,適度提高低收入戶申請之房屋津貼補助,而且應以一口、兩口及三口以上,配合其租賃坪型,分別訂定不同額度的房屋租金補貼,以符合低收入戶的租賃需求(附件三)。台北市低收入戶住宅僅有1,500元的租金補貼,根本就不符合居住正義;另外,內政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之租金補貼,雖然每月有4,000元較高的額度,但期限只有一年,一年後也就沒有了居住正義可言!所以,台北市的房屋津貼應配套銜接,檢討改善。
102-10-01工務部門質詢(開放空間容積獎勵)
※ 住宅區開放空間容積獎勵相關問題探討
72.4.25訂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開始實施開放空間容積獎勵,但因發生諸多問題,於88.4.30修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79條內容,刪除住宅區開放空間容積獎勵,目前,全國除了台北市以外,其它縣市仍有住宅區開放空間容積獎勵之措施。
一、 Q1、釋出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政策,圖利最大
受益者 建商及地主。
○1釋出開放空間容積後建物變高,建商、地主可以蓋更高,樓地板面積更多的大樓。建商、地主視此政策為「大補帖」,只要符合法規,多出的獎勵容積,利潤就滾滾而來,讓建商與地主口袋滿滿。
○2但住宅區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政策,讓建商在攫
取利益後拍拍屁股走人,倒楣的卻是買房子的
消費者。
○3監察院多次糾正(附件二)及(99年11月3日聯
合報報導內容)(附件三):監委劉玉山說,原本
容積獎勵是希望促成縣、市政府、社會大眾、
開發建商共同利益的三贏局面,但實際的結果
是,容積獎勵的利益多歸建商獨享,而造成的
公共設施不足、交通、景觀、日照、通風等外
部性問題,卻要由社會大眾買單,土地開發與
容積管制已嚴重失控。
例子及參考資料:
○1士林區【至善天下】(附件四)
違法使用容積獎勵:建商當初申請使照(85年6
月19日)時,注意事項三中清楚寫著:「壹層,
拾陸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若有違建無條件
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但事實上,至善天下
對外,一樓應該釋出的公共空間,全部被圍牆阻
擋(PPT)。
◎ 與建管處查證:「至善天下」,今年九月仍查報
圍籬違建,未開放通行!
○2大直區【太子美麗殿】、【瓏山林博物館】
依據98年10月22日中央社報導(附件五)
1、【太子美麗殿社區】前側開放空間增設
有25公尺圍籬。
2、【瓏山林博物館】後側增設圍籬長達
120公尺,已造成開放空間封閉,北
市府已開單查報。
○3信義區【寶徠花園廣場】
依據98年10月22日中央社報導:
建商當初在其基地內核准灌木樹叢高度
不得超過100公分,現在不僅高度超過也有增
設情形,市府建管處已發文管理委員會「降低
或移除灌木,並在10天後強制執行」。
◎ 上述四個案例迄今,市府仍無拆除,可說對「建商」
相當照顧,卻頻頻對不知情購買到容積獎勵政策社
區的消費者開鍘要求罰鍰或立即拆除,擺明欺負老
百姓。
Q2、純住宅區開放空間容積獎勵,台北市雖於88年
4月30日修訂不再核准,但錯誤的政策,讓民眾受害
○1造成社區一樓噪音問題。
○2門戶洞開,造成治安死角。
○3住戶進出社區沒有隱私。
○4土地所有權面積遭到稀釋,影響將來重建權益。
○5戶數及住戶變多,造成管理上問題。
○6房子買價並沒有比周遭未獎勵容積社區便宜,
利益全由建商、地主拿走。
○7將來重建難上加難。
○8住戶要買單開放空間之管理維護責任,如有
損壞,導致不特定使用人受傷還得賠償。
A:論述:
消費者花錢買下房子和土地,土地應歸為私人使用,若是買到開放空間容積獎勵的社區,一樓土地卻大多要提供大眾無償使用,一旦挪作社區住戶專屬公共空間,就會遭到查報取締,甚至無情拆除,這對花大錢買房,年年繳房屋稅,地價稅,以及支付大筆管理費的住戶而言,沒有任何「居住正義」可言!
兩個案例:
Ppt
○1文山區敦南××社區 柵欄圍籬(附件六)
開放空間人行道有供不特定對象通行,但人行道以外的一樓開放空間,為維護社區基本治安及安寧,僅局部設置矮透空柵欄,並無上鎖,可隨意打開出入,但仍遭查報取締,長期受干擾。
○2文山區××社區 開放空間人行道與馬路出現高低差(附件七)
(該社區帶狀空間臨路側因有30多高差,社區設置活動盆栽綠美化並確保使用人安全,同時周遭業已留設5處出入口,並不影響特定對象之進出,仍遭建管處查報。
72.4.25訂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開始實施開放空間容積獎勵,但因發生諸多問題,於88.4.30修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79條內容,刪除住宅區開放空間容積獎勵,目前,全國除了台北市以外,其它縣市仍有住宅區開放空間容積獎勵之措施。
一、 Q1、釋出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政策,圖利最大
受益者 建商及地主。
○1釋出開放空間容積後建物變高,建商、地主可以蓋更高,樓地板面積更多的大樓。建商、地主視此政策為「大補帖」,只要符合法規,多出的獎勵容積,利潤就滾滾而來,讓建商與地主口袋滿滿。
○2但住宅區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政策,讓建商在攫
取利益後拍拍屁股走人,倒楣的卻是買房子的
消費者。
○3監察院多次糾正(附件二)及(99年11月3日聯
合報報導內容)(附件三):監委劉玉山說,原本
容積獎勵是希望促成縣、市政府、社會大眾、
開發建商共同利益的三贏局面,但實際的結果
是,容積獎勵的利益多歸建商獨享,而造成的
公共設施不足、交通、景觀、日照、通風等外
部性問題,卻要由社會大眾買單,土地開發與
容積管制已嚴重失控。
例子及參考資料:
○1士林區【至善天下】(附件四)
違法使用容積獎勵:建商當初申請使照(85年6
月19日)時,注意事項三中清楚寫著:「壹層,
拾陸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若有違建無條件
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但事實上,至善天下
對外,一樓應該釋出的公共空間,全部被圍牆阻
擋(PPT)。
◎ 與建管處查證:「至善天下」,今年九月仍查報
圍籬違建,未開放通行!
○2大直區【太子美麗殿】、【瓏山林博物館】
依據98年10月22日中央社報導(附件五)
1、【太子美麗殿社區】前側開放空間增設
有25公尺圍籬。
2、【瓏山林博物館】後側增設圍籬長達
120公尺,已造成開放空間封閉,北
市府已開單查報。
○3信義區【寶徠花園廣場】
依據98年10月22日中央社報導:
建商當初在其基地內核准灌木樹叢高度
不得超過100公分,現在不僅高度超過也有增
設情形,市府建管處已發文管理委員會「降低
或移除灌木,並在10天後強制執行」。
◎ 上述四個案例迄今,市府仍無拆除,可說對「建商」
相當照顧,卻頻頻對不知情購買到容積獎勵政策社
區的消費者開鍘要求罰鍰或立即拆除,擺明欺負老
百姓。
Q2、純住宅區開放空間容積獎勵,台北市雖於88年
4月30日修訂不再核准,但錯誤的政策,讓民眾受害
○1造成社區一樓噪音問題。
○2門戶洞開,造成治安死角。
○3住戶進出社區沒有隱私。
○4土地所有權面積遭到稀釋,影響將來重建權益。
○5戶數及住戶變多,造成管理上問題。
○6房子買價並沒有比周遭未獎勵容積社區便宜,
利益全由建商、地主拿走。
○7將來重建難上加難。
○8住戶要買單開放空間之管理維護責任,如有
損壞,導致不特定使用人受傷還得賠償。
A:論述:
消費者花錢買下房子和土地,土地應歸為私人使用,若是買到開放空間容積獎勵的社區,一樓土地卻大多要提供大眾無償使用,一旦挪作社區住戶專屬公共空間,就會遭到查報取締,甚至無情拆除,這對花大錢買房,年年繳房屋稅,地價稅,以及支付大筆管理費的住戶而言,沒有任何「居住正義」可言!
兩個案例:
Ppt
○1文山區敦南××社區 柵欄圍籬(附件六)
開放空間人行道有供不特定對象通行,但人行道以外的一樓開放空間,為維護社區基本治安及安寧,僅局部設置矮透空柵欄,並無上鎖,可隨意打開出入,但仍遭查報取締,長期受干擾。
○2文山區××社區 開放空間人行道與馬路出現高低差(附件七)
(該社區帶狀空間臨路側因有30多高差,社區設置活動盆栽綠美化並確保使用人安全,同時周遭業已留設5處出入口,並不影響特定對象之進出,仍遭建管處查報。
102-10-28千呼萬喚不出來 捷運環狀線難產25年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今(25日)在第11屆第6次定期大會市長郝龍斌施政報告中提出,捷運環狀線南環段訴求如下:
本人長在文山,住在文山,時歷45年,光聽聞捷運環狀線將穿越文山,為地方帶來便捷交通,一「聽」就是25年,迄今「南、北環段」仍滯留在「可行性研究」中,何時定案,沒有答案,對文山人而言,孰可忍孰不可忍!
一、 全世界重要大型都會捷運路網,均會規劃環狀線,且屬優先興闢路線,大台北捷運路網,雖有環狀線構想與規劃,但遲未完成興闢。(如附件:俄羅斯莫斯科捷運路網圖)
二、 環狀線理應同步興建,竟演變成「中環」、「北環」、「南環」三段分別興建,實屬荒謬,如今「中環」興建中,將來「南環」、「北環」段,在土建及機電工程上,可能由不同廠商,以不同品牌施作,如何共容銜接,避免重演文湖線(木柵、內湖線)後遺症,應預謀防範。
三、 為何只等了10多年的「萬大線」(剛發包中)後發先至,免受「自償率」束縛?而等了25年還在「可行性研究」的「南環」、「北環」段,為何要以高標準的「自償率」,以及其他囉囉嗦嗦的條件,綁縛迄今?
四、 大台北仍有多條尚待規劃興建之捷運路線,本人鄭重聲明,未來在台北市議會審查總預算,如有新路線之預算送議會審查,只要沒有「南環段」送審,本人將堅持刪除該路線預算,否則不惜以焦土方式,逐筆杯葛總預算。
文山人不會再容忍「捷運南環段」成為興建其他路線下的犧牲品,因為就算今年交通部通過了「南環段」的「可行性研究」,台北市捷運局還要編送「規劃設計及經費需求」報告,這一拖至少一、二年,就算通過了,還得編列預算、發包施工,到完工通車,又得等上至少八年,加起來,至少是十年。請交通部的諸公們給文山人及台北環狀路網一個希望吧!
本人長在文山,住在文山,時歷45年,光聽聞捷運環狀線將穿越文山,為地方帶來便捷交通,一「聽」就是25年,迄今「南、北環段」仍滯留在「可行性研究」中,何時定案,沒有答案,對文山人而言,孰可忍孰不可忍!
一、 全世界重要大型都會捷運路網,均會規劃環狀線,且屬優先興闢路線,大台北捷運路網,雖有環狀線構想與規劃,但遲未完成興闢。(如附件:俄羅斯莫斯科捷運路網圖)
二、 環狀線理應同步興建,竟演變成「中環」、「北環」、「南環」三段分別興建,實屬荒謬,如今「中環」興建中,將來「南環」、「北環」段,在土建及機電工程上,可能由不同廠商,以不同品牌施作,如何共容銜接,避免重演文湖線(木柵、內湖線)後遺症,應預謀防範。
三、 為何只等了10多年的「萬大線」(剛發包中)後發先至,免受「自償率」束縛?而等了25年還在「可行性研究」的「南環」、「北環」段,為何要以高標準的「自償率」,以及其他囉囉嗦嗦的條件,綁縛迄今?
四、 大台北仍有多條尚待規劃興建之捷運路線,本人鄭重聲明,未來在台北市議會審查總預算,如有新路線之預算送議會審查,只要沒有「南環段」送審,本人將堅持刪除該路線預算,否則不惜以焦土方式,逐筆杯葛總預算。
文山人不會再容忍「捷運南環段」成為興建其他路線下的犧牲品,因為就算今年交通部通過了「南環段」的「可行性研究」,台北市捷運局還要編送「規劃設計及經費需求」報告,這一拖至少一、二年,就算通過了,還得編列預算、發包施工,到完工通車,又得等上至少八年,加起來,至少是十年。請交通部的諸公們給文山人及台北環狀路網一個希望吧!
102-10-24數位學生證讀卡機 時好時壞 好好壞壞 學生上放學刷卡淪為形式
有民眾向李慶元議員陳情,他的孩子在國小有使用「數位學生證」疑慮,該子在97年間進入北投區石牌國小就讀,入學時校方要求填寫學生與家長聯絡等個資,以便將其相關資訊儲存於「數位學生證」中。同時,校方在開學後召開的「學校日」中特別說明,該學生證將作為學生出、缺勤時,校方、導師與家長三方連結功能,以確保孩童上、下學期間之安全。同時,校方大力宣導孩童,要求家長、孩童務必配合。陳情民眾認為小學基礎教育本應學習守時、守法的生活習慣,校方作法立意良好,所以相當配合學校政策,也不斷教導其子,上、下學期間記得「刷卡」簽到、退。
不料,98學年度後,學校就以數位學生證讀卡機損壞為由,不再要求孩童上、下學刷卡,陳情民眾認為如此虎頭蛇尾的教育,難怪會讓成年後的孩童無視責任感的重要。
李慶元議員向教育局調閱「數位學生證」建構計畫及相關預算時發現:「數位學生證」是依資訊白皮書第2期計畫構想,由教育局推動結合悠遊卡功能之數位學生證,其主要功能之ㄧ為「學生上放學出勤統計或簡訊發送等服務,提供更方便之校園管理」。數位學生證於95年全面換發。
另讀卡機建置時間、數量及經費如下表所示:(附件一)
時間 數量(臺) 決標金額 備註
95年 967 3,806,112 購置新機臺
99年 41 486,096 購置新機臺
100年 949 3,034,902 更換晶片,以符合二代卡規格
再依李慶元議員隨機抽查四所國小結果如:(附件二)
校名 教育局提供資料
(總數/毀損) 實際訪查結果
(總數/毀損) 備註
石牌國小 17/0 17/8 該校數位學生讀卡機,98學年度後陸續毀損,廠商維修後故障率仍頻繁。最後,學校乾脆不實施數位學生證政策。
興雅國小 9/1 8/0 這學期統計,這兩年皆無毀損情形,於96年設置,忠孝樓1F2台、2F~4F各1台
仁愛樓2F~4F各1台
三興國小 8/3 6/0 校方紀錄8台實際拍攝6台,其中2台燈未亮(校方說因後方工程,所以沒過電與連線)
永吉國小 5/0 4/0 實際拍攝4台皆有亮燈
李慶元議員要求:自95年至100年花費七百多萬元,建置及更換晶片,到頭來白白浪費納稅人的錢,校方也作了不良的「教育示範」,假如拿這些納 稅人辛苦錢,去幫助更多弱勢孩童,意義不是更好嗎?因此,李慶元議員要求應重新檢討目前學生讀卡機建置及損毀情形,徹底查察廠商維修狀況,將納稅人的每一分錢花在刀口上。
不料,98學年度後,學校就以數位學生證讀卡機損壞為由,不再要求孩童上、下學刷卡,陳情民眾認為如此虎頭蛇尾的教育,難怪會讓成年後的孩童無視責任感的重要。
李慶元議員向教育局調閱「數位學生證」建構計畫及相關預算時發現:「數位學生證」是依資訊白皮書第2期計畫構想,由教育局推動結合悠遊卡功能之數位學生證,其主要功能之ㄧ為「學生上放學出勤統計或簡訊發送等服務,提供更方便之校園管理」。數位學生證於95年全面換發。
另讀卡機建置時間、數量及經費如下表所示:(附件一)
時間 數量(臺) 決標金額 備註
95年 967 3,806,112 購置新機臺
99年 41 486,096 購置新機臺
100年 949 3,034,902 更換晶片,以符合二代卡規格
再依李慶元議員隨機抽查四所國小結果如:(附件二)
校名 教育局提供資料
(總數/毀損) 實際訪查結果
(總數/毀損) 備註
石牌國小 17/0 17/8 該校數位學生讀卡機,98學年度後陸續毀損,廠商維修後故障率仍頻繁。最後,學校乾脆不實施數位學生證政策。
興雅國小 9/1 8/0 這學期統計,這兩年皆無毀損情形,於96年設置,忠孝樓1F2台、2F~4F各1台
仁愛樓2F~4F各1台
三興國小 8/3 6/0 校方紀錄8台實際拍攝6台,其中2台燈未亮(校方說因後方工程,所以沒過電與連線)
永吉國小 5/0 4/0 實際拍攝4台皆有亮燈
李慶元議員要求:自95年至100年花費七百多萬元,建置及更換晶片,到頭來白白浪費納稅人的錢,校方也作了不良的「教育示範」,假如拿這些納 稅人辛苦錢,去幫助更多弱勢孩童,意義不是更好嗎?因此,李慶元議員要求應重新檢討目前學生讀卡機建置及損毀情形,徹底查察廠商維修狀況,將納稅人的每一分錢花在刀口上。
102-10-24個人實驗教育共學互助 家長學童共享教育資源 教育局竟視為違法補習班
一群申請通過「個人實驗教育」的學童家長,為了「資源共享」,及發展孩子的「群性」教育,六年前結合認同中華文化的學童家長,組成「共學互助團體」,由家長們依其專長,每週排課輪流教育孩子,並沒有對外收費、招生,設置招牌,有別於一般「團體實驗教育」對外招生及收費,聘任教師的樣態。但台北市教育局日前稽查人員到學童共學現場,認定他們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要他們依法立案,否則處罰,讓家長們哭笑不得,認為有加強溝通觀念的必要。
李慶元議員接獲「大安讀經學園」學生家長陳情指稱,日前遭教育局稽查後發函該園,因違法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規定「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民國91年,多位學生家長分別向台北市府教育局申請通過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實驗教育」,便在家中開始教授自己孩童,因擔憂孩童「群育」發展,便由幾位志同道合的家長在96年間共同租賃現「大安讀經學園」班址。其共同目標,基於對孩子品格教育的高度期許,深刻認同以「中華文化經典教育」為主軸的全人教育,同時基於對孩子群性教育的迫切需求,故決定組成「共學互助團體」。
李慶元議員依現場狀況了解,該互助家庭並沒有對外招生、營利等情事,跟一般補習班樣態不同。所以,該共學互助團體應屬教育局「國教科」業務,而非「補教科」。今年9月9日,教育局稽查人員潘樹元至該址稽查,結果如下:(一)查訪時現場設教室3間,未設任何招牌,有30人左右上課中;(二)業者稱該址係個人自學學童在該址團體學習,但無法提出證明;(三)請業者儘速申請立案或團體自學以符合法令規定。
今年9月24日李慶元議員邀集市府教育局、社會局及陳情人等召開協調會,並獲結論(如附件)。豈料,今年10月16日教育局再度函文「大安讀經學園」指出「……惟查察當日現場計有10位6歲以下上課學童,仍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本府教育局維持原處分,請該機構儘速合法立案補習班或申請團體實驗教育,以免受罰」。李慶元議員指出,依照兒童福利法第34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教育局難道是要這些輔導自學學童的家長單獨留置六歲以下兒童於家中,以身試法嗎?
李慶元議員指出,台北市教育局從民國86年開始先行實施在家自學方案後,100年6月27日教育部才訂定出「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準則第三條:實驗教育依下列三種方式辦理:(一)個人實驗教育。(二)團體實驗教育。(三)機構實驗教育。另依據教育局提供的資料顯示,102學年度「團體實驗教育」申請有10件,10件全數通過。「個人實驗教育」有281件(國小共計197件,國中共計84件),實際通過271件(不通過10件,含家長主動撤銷申請5件);教育局協助及補助項目有下列:(一) 提供學校辦理的親職成長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二)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三)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四)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五)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 息。(六)依法規收取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書籍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用。(七)協助學生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但依據李慶元議員的了解,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時,有時會遭到審查委員對在家自學的認知良莠不齊,部分不了解實驗教育的委員,常以體制內學習型態來框架申請者,甚至,在新北市審議委員在審查其中一位個人實驗教育資格時,對其申請的母親說出「妳的學歷只有高中畢業,拿什麼來教育妳的子女」,當場讓家長淚如雨下。
李慶元議員針對本案提出訴求,(一)教育局應將本案從「補教科」轉由「國教科」妥適處理。(二)協助這些參加個人實驗教育的家長及學童專案輔導為「團體實驗教育」,讓其教學不再遭受到教育局稽查人員干擾。
李慶元議員接獲「大安讀經學園」學生家長陳情指稱,日前遭教育局稽查後發函該園,因違法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規定「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民國91年,多位學生家長分別向台北市府教育局申請通過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實驗教育」,便在家中開始教授自己孩童,因擔憂孩童「群育」發展,便由幾位志同道合的家長在96年間共同租賃現「大安讀經學園」班址。其共同目標,基於對孩子品格教育的高度期許,深刻認同以「中華文化經典教育」為主軸的全人教育,同時基於對孩子群性教育的迫切需求,故決定組成「共學互助團體」。
李慶元議員依現場狀況了解,該互助家庭並沒有對外招生、營利等情事,跟一般補習班樣態不同。所以,該共學互助團體應屬教育局「國教科」業務,而非「補教科」。今年9月9日,教育局稽查人員潘樹元至該址稽查,結果如下:(一)查訪時現場設教室3間,未設任何招牌,有30人左右上課中;(二)業者稱該址係個人自學學童在該址團體學習,但無法提出證明;(三)請業者儘速申請立案或團體自學以符合法令規定。
今年9月24日李慶元議員邀集市府教育局、社會局及陳情人等召開協調會,並獲結論(如附件)。豈料,今年10月16日教育局再度函文「大安讀經學園」指出「……惟查察當日現場計有10位6歲以下上課學童,仍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本府教育局維持原處分,請該機構儘速合法立案補習班或申請團體實驗教育,以免受罰」。李慶元議員指出,依照兒童福利法第34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教育局難道是要這些輔導自學學童的家長單獨留置六歲以下兒童於家中,以身試法嗎?
李慶元議員指出,台北市教育局從民國86年開始先行實施在家自學方案後,100年6月27日教育部才訂定出「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準則第三條:實驗教育依下列三種方式辦理:(一)個人實驗教育。(二)團體實驗教育。(三)機構實驗教育。另依據教育局提供的資料顯示,102學年度「團體實驗教育」申請有10件,10件全數通過。「個人實驗教育」有281件(國小共計197件,國中共計84件),實際通過271件(不通過10件,含家長主動撤銷申請5件);教育局協助及補助項目有下列:(一) 提供學校辦理的親職成長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二)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三)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四)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五)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 息。(六)依法規收取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書籍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用。(七)協助學生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但依據李慶元議員的了解,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時,有時會遭到審查委員對在家自學的認知良莠不齊,部分不了解實驗教育的委員,常以體制內學習型態來框架申請者,甚至,在新北市審議委員在審查其中一位個人實驗教育資格時,對其申請的母親說出「妳的學歷只有高中畢業,拿什麼來教育妳的子女」,當場讓家長淚如雨下。
李慶元議員針對本案提出訴求,(一)教育局應將本案從「補教科」轉由「國教科」妥適處理。(二)協助這些參加個人實驗教育的家長及學童專案輔導為「團體實驗教育」,讓其教學不再遭受到教育局稽查人員干擾。
102-10-17小心動物認養契約有玄機 用愛心認養流浪動物 可能換來民間動保團體「私刑重罰」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今(17)日,在財建部門質詢中指出,日前接獲一名王姓民眾陳情表示,100年6月間在建國假日花市向「台灣收容動物關懷協會」認養了兩隻流浪貓,雙方同時簽訂「愛心認養協議書」,領養人將兩隻貓命名為:「小熊」、「布布」(附件一)。在去年12月間因為搬家緣故,先將其中一隻「小熊」寄養友人家中,另一隻「布布」可能因為無法適應新環境,在王君搬入新家不久後便走失。期間,王君曾多次回原住處找尋、張貼尋貓啟事,甚至請求附近商家及動物醫院幫忙留意,且發送簡訊向送養人告知,道歉。
豈知,王君在今年6月間收到一封署名為「台灣收容動物關懷協會」代表人蕭○○的存證信函,內容指稱孫君於認養期間,疏於告知送養人:○1已變更聯絡方式;○2未定期回報認養動物近況;○3未獲認養人同意,擅自將「小熊」及「布布」轉讓他人等情形,經送養人發現後,認養人於102年4月22日返還「小熊」。除此之外,送養人在該存證信函中進而要求領養人,須依認養時簽定之「愛心認養協議書」中第16條:「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應給付違約金一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者,本人應另行給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附件二)
本案經李慶元議員進一步了解後發現,王君本於愛心認養流浪貓,只因為搬家不慎將其中一隻貓咪走失,就遭受民間送養單位動用「私刑」,以「違約金」名義處罰收養人新台幣六萬元,甚至,該單位還要認養人於公開社群網站等處寫道歉信,讓認養人感到相當困擾。除此之外,送養單位還在王君的個人社群網站(FACEBOOK)上,謾罵收養人故意規避責任,手機簡訊皆不回應及未盡照顧動物之責等,其處理方式相當粗暴,讓認養人生活備受困擾苦不堪言。
李慶元議員表示,台北市動物保護處本身制定的認養動物申請書中,認養人違反相關規定(附件三),未訂定任何違約金,而「台灣收容動物關懷協會」與認養流浪動物者簽訂的「愛心認養協議書」,卻逕自訂定高達六萬元的「違約金」;該動保團體這種作法,會讓認養人認為協會有藉機歛財之嫌。而動保處在本件案子的處理上,竟然沒有督促該協會檢討其認養契約書內容,回歸到動保處的範本,反而配合該協會,要求領養人給付「違約金」的作法,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李慶元議員要求,(一)動保處應督促推動認養動物團體,其所擬之認養動物契約,應依據該處範本擬定之;(二)動保處應深入了解,各個辦理認養動物的動保團體,到底是因愛護動物來推動認養動物,還是有少數不肖團體,藉著認養動物之名來斂財,消費民眾愛心;(三)民眾認養動物時,如有涉及虐待動物致受傷或死亡,或藉由認養動物販賣圖利,動保處應與動保團體保持聯繫,請其將個案移送動保處依法處理,而非以收取所謂的「違約金」動用私刑了之。
豈知,王君在今年6月間收到一封署名為「台灣收容動物關懷協會」代表人蕭○○的存證信函,內容指稱孫君於認養期間,疏於告知送養人:○1已變更聯絡方式;○2未定期回報認養動物近況;○3未獲認養人同意,擅自將「小熊」及「布布」轉讓他人等情形,經送養人發現後,認養人於102年4月22日返還「小熊」。除此之外,送養人在該存證信函中進而要求領養人,須依認養時簽定之「愛心認養協議書」中第16條:「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應給付違約金一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者,本人應另行給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附件二)
本案經李慶元議員進一步了解後發現,王君本於愛心認養流浪貓,只因為搬家不慎將其中一隻貓咪走失,就遭受民間送養單位動用「私刑」,以「違約金」名義處罰收養人新台幣六萬元,甚至,該單位還要認養人於公開社群網站等處寫道歉信,讓認養人感到相當困擾。除此之外,送養單位還在王君的個人社群網站(FACEBOOK)上,謾罵收養人故意規避責任,手機簡訊皆不回應及未盡照顧動物之責等,其處理方式相當粗暴,讓認養人生活備受困擾苦不堪言。
李慶元議員表示,台北市動物保護處本身制定的認養動物申請書中,認養人違反相關規定(附件三),未訂定任何違約金,而「台灣收容動物關懷協會」與認養流浪動物者簽訂的「愛心認養協議書」,卻逕自訂定高達六萬元的「違約金」;該動保團體這種作法,會讓認養人認為協會有藉機歛財之嫌。而動保處在本件案子的處理上,竟然沒有督促該協會檢討其認養契約書內容,回歸到動保處的範本,反而配合該協會,要求領養人給付「違約金」的作法,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李慶元議員要求,(一)動保處應督促推動認養動物團體,其所擬之認養動物契約,應依據該處範本擬定之;(二)動保處應深入了解,各個辦理認養動物的動保團體,到底是因愛護動物來推動認養動物,還是有少數不肖團體,藉著認養動物之名來斂財,消費民眾愛心;(三)民眾認養動物時,如有涉及虐待動物致受傷或死亡,或藉由認養動物販賣圖利,動保處應與動保團體保持聯繫,請其將個案移送動保處依法處理,而非以收取所謂的「違約金」動用私刑了之。
102-10-1630年代日式歷史建物 老舊斑剝 圍牆倒塌 誰來管理?誰來維護?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今(16)日辦理日式歷史建物現場會勘指出,這棟目前閒置荒廢的日式歷史建物,興建於1930年代,位處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87號,土地權屬國有財產署,佔地190坪。該建築形式完整,日據時代是高等官舍,政府來台後曾做為交通部官員宿舍,現在閒置荒廢狀態,七月間因蘇力颱風來襲,導致部分圍牆倒塌,周遭里民憂心日後該建物的安全及管理維護等問題,日前向李慶元議員提出陳情。
李慶元議員接獲陳情後,進一步了解得知,市府文化局在101年初,將國有財產署所屬的這棟閒置空間辦理撥用,並列為歷史建物;該建物座落在寸土寸金的大安區金華地段,是日據時期具有相當代表意義的建物,但長期來裡頭雜草叢生,凌亂不堪,未經規劃利用。直至今年7月蘇力颱風來襲,一側圍牆倒塌,行經附近的民眾,無不擔心安危,文化局在今年七月辦理「老房子文化運動」評選會議後,由委外廠商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暫時以臨時的鐵皮圍籬圍住,以免過往行人發生意外,但經李慶元議員現場勘查發現,該鐵皮圍籬遭人塗鴨、違規小廣告四處張貼,而大門另一側的圍牆斑剝龜裂,岌岌可危,有坍塌之餘。
依據台北市文化局提供的資料顯示,該建物具歷史文化且有再利用之價值,故列入 「老房子文化運動」對象,希望建立一個針對老屋保存及再利用之媒合平台,透過公開評選機制,替屋主找尋有心投入老屋修繕及再利用的文創工作者進駐。文化局在七月間與磐石國際公司簽訂該歷史建物相關契約並完成委託經營,未來該文創團體打算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音樂系合作,規劃該歷史建物做一個留聲機和老唱片的博物館。
李慶元議員指出,文化局從101年底,著手規劃全市17間具有歷史保存價值的建物,固然「老房子文化運動」立意良善,但如何維護歷史建物原貌,文化局與管維單位大意不得,一旦維護不慎,損毀了歷史建物,不僅浪費公帑,也喪失了市府保存歷史文化的意義。
李慶元議員接獲陳情後,進一步了解得知,市府文化局在101年初,將國有財產署所屬的這棟閒置空間辦理撥用,並列為歷史建物;該建物座落在寸土寸金的大安區金華地段,是日據時期具有相當代表意義的建物,但長期來裡頭雜草叢生,凌亂不堪,未經規劃利用。直至今年7月蘇力颱風來襲,一側圍牆倒塌,行經附近的民眾,無不擔心安危,文化局在今年七月辦理「老房子文化運動」評選會議後,由委外廠商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暫時以臨時的鐵皮圍籬圍住,以免過往行人發生意外,但經李慶元議員現場勘查發現,該鐵皮圍籬遭人塗鴨、違規小廣告四處張貼,而大門另一側的圍牆斑剝龜裂,岌岌可危,有坍塌之餘。
依據台北市文化局提供的資料顯示,該建物具歷史文化且有再利用之價值,故列入 「老房子文化運動」對象,希望建立一個針對老屋保存及再利用之媒合平台,透過公開評選機制,替屋主找尋有心投入老屋修繕及再利用的文創工作者進駐。文化局在七月間與磐石國際公司簽訂該歷史建物相關契約並完成委託經營,未來該文創團體打算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音樂系合作,規劃該歷史建物做一個留聲機和老唱片的博物館。
李慶元議員指出,文化局從101年底,著手規劃全市17間具有歷史保存價值的建物,固然「老房子文化運動」立意良善,但如何維護歷史建物原貌,文化局與管維單位大意不得,一旦維護不慎,損毀了歷史建物,不僅浪費公帑,也喪失了市府保存歷史文化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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